1、目前学术界对现行法律是否应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问题还有争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在直接针对网络的立法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必须适用于网络空间,不然的话,网络空间将成为法律真空的领域。现行法律和已经制定出来的有关网络的法律对网络信息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是隐私权的三种基本形式。任何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收集、存储、控制、传播、使用个人数据的,均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在信息时代,个人数据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于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 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每个公民都有防范个人领域被侵入、私人秘密被披露、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
3、网络言论自由的若干法律界限
4、3.1 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 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网络中的自然人用户的姓名权更易受到侵犯,特别是被盗用与被假冒。在网络中冒用他人的名义散布、获取信息,或盗用他人姓名、用户名非法进入他人系统等均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另外,互联网上抢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域名的行为非常普遍,未经允许以他人姓名,尤其是国内甚至国际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域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起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的传播具有虚拟性、匿名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网络言论的交流方式使信息的发出者具有虚拟的距离安全感,也就是说,言论发表者可以在网络上自由随意地表达思想,并通过各种网络传递方式表达出来。由于行为人正处于愤怒情感的控制之中, 难免其言辞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诋毁性,这种单纯的行为人对受害人发出的不当言论并不会导致侵权,因为这种网络言论的发布并没有传递给公众,而是针对接受者个人的。尽管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但一般不会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时效性,这种带有侮辱、谩骂、诋毁性的言论有可能会以更快的速度散播到更广的范围中去,如果侵权人利用网络将这种侮辱性言论进行广泛散播(如将其发给与自己和受害人有关的第三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在此情形下,权利人多根据名誉权等其他人身权的规定提出保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6、3.2 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隐私权